陈有西:我为什么不支持让范冰冰“进去”。骂我的人都会后悔!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10月3日/2018年
@陈有西:逃税罪设定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是有利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重要法律规定。这不是专门针对范冰冰修改的新的法律规定,已经立法九年了。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立法通过时,我即有过一篇解读文章,大家当时都没注意,不重视。
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逃税现象太普遍,法难责众,设计了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可以保护一大批企业家和个人纳税人。不一步到位用刑法手段对付违法者,而先用行政法调整。行政处罚也已经非常严厉。
中国税法,立法权力层次很低。立税标准过于随意,一年几变。税负过重,处罚严厉。个人和企业绝大多数都在法网之中,到处是红灯。全部严格查税入刑,监狱关不下。包括现在谴责范冰冰的一些人,不知道自己也可以被判刑。因为我国逃税罪的起刑标准非常低。一般人都有可能触犯,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修正案是针对这一现实作出的。不是针对范冰冰作出的。
主要还是对我国税制立法混乱的无可奈何的一种修正。
各国的税法,都是议会立法,只有我们是授权给国务院政府立法。国务院又授权给财政部、税务总局立法,一直授权到县、开发区。罪与非罪,实际上是由县级税务局、乡税务所、开发区管委会在掌握。百姓全在约束之中,无论大富小民。
中国流行了四十年的开发区招商政策,很多地方规定税收“三免两减半”,实际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县以下开发区就可以决定。一旦找茬,就是罪与非罪的解释标准,由县以下管委会都可以解释。作出逃税金额的认定、鉴定。表面上是行政执法权,实际上是立法权、解释权、鉴定权全包。最高人民法院把鉴定权还同时授给了税务局。
对大量的逃税,设一道门坎,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
否则,现在税制立法的混乱,执法的混乱,政府的强权,将会使监狱人满为患,根本关不下。
@Sep:陈老师可以普及相关律法不?
@陈有西: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将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昂首一颗启明星:这个说明范冰冰只在这一次的合同里面是阴阳合同么?
@陈有西:不是指以前偷税了几次,指发现处罚的第一次,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
@一变倾城城:根据刑法精神,这个应该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且存主观恶意,必须予以刑责吧?
@陈有西:法定首次刑责豁免,则不论多重情节。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陌上秋草-:大律请教下,用什么标准界定首次呢?
@陈有西:已经有过一次生效的逃税行政处罚。再犯逃税,可以立即抓人侦查。
@圆圆-丑丑:首罚不刑有司法解释吗?首犯不刑可能还有点道理,但也要有金额限制,偷税漏税一次就8个多亿哪个严重?而且范冰冰是多次偷税漏税。税务局不罚不查,不抓不等于没有。
@陈有西:不用司法解释。2009年修正的《刑法》201条本身就是这样规定的。去看一下原文。首次,是指处罚首次,不是指逃税首次。
@Catherine21629:以后所有人都可以不交税了,反正查了补交就是,能逃则逃。
@天气预报说马上就要下雨了:你逗我玩儿呢,你交得起罚款吗?
@陈有西:说得对,行政处罚程序也是非常严厉的,不是不坐牢就算轻。罚税五倍,也可以让你倾家荡产。
@momo不许哭:修正案的结局是加大了金额罚款,替代了服刑期限,有钱就可以铤而走险,抓到了最多是罚款而不是深陷牢狱。
@陈有西:你这个观点是不对的。这条修法是保护了一大批普通的社会纳税人员,也包括了你。防止了刑罚的过滥适用。对修正我国税法的漏洞是有重大意义的,要看到其正确的进步的一面。
@暴风骤雪V:这个规定就是给富人触犯法律留下的一个缺口而已!
@陈有西:你有没有想过,你为国家又贡献了多少?为什么不能有点出息富起来,多纳点税为国家多作贡献?你也有一双手,为什么可以不缴、少缴税,却可以理直气壮去谴责已经缴了几千万税的富人?你不是这个国家的国民?
(2018年10月1日,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王二郎916: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和税务当局对簿公堂吗?
@陈有西:当然。如认为稽查结论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税额、适法上有错误,可以申请复议后起诉税务局。
@happy深红:刘晓庆当年是第一次被查就被判了吧?
@陈有西:那时刑法偷税罪还没有修正。是2009年2月改的。
@欢猪GG:2010-2011年间,一前空姐代购逃税113万,被判11年,罚金50万后,二审认为偷漏税金额没有那么大改判三年,罚款4万元。这个是2009年后的事情,怎么说?
@陈有西:罪名不同。一个是逃税罪,一个是走私罪。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走私罪也是偷逃税款。但是跟逃税罪是不同的,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走私罪没有行政罚必经前置程序。当然,我也认为,空姐走私案,这样判决是不妥当的。
@WJ宪军:代购被判十一年,晓庆入狱四百天。冰冰偷了两个亿,一场虚惊没乍滴。法律已经成儿戏,砖家还说有依据。中华之道千古传,大夫戏子有特权。那怕伸手捅破天,丹书铁卷保平安。有钱能让鬼喊姐,只有穷汉须维稳。喵了个咪滴……
@陈有西:你写快板书很有才。但法律不是情绪能解决的!
【陈有西对质疑的回应】
无知也是一种可爱,因为尚有正义感隐含其中
推荐一篇骂我的文章。[嘻嘻]国外归来落地浦东机场,看到了几位朋友发来的一个笔名叫沉雁的骂我的文章《第一次见识了陈有西的无耻》,不禁笑了。这个小姑娘我不认识,但是看到过她网上发的几篇文章,虽然左得可爱,有些幼稚,还是蛮有才气的。以前还转过她的文章。
我回复朋友说:没关系,让他骂吧。等她自已逃税被查,就会知道这个立法的重要性了。我想她这辈子虽然不一定能够像范冰冰一样成功,但是凭他的聪明,应该会进入高收入人群,成为重点纳税的对象。她这辈子被列为查稅对象,是大概率会发生的。到那时她就会换位思考,完全明白了。所以我不想回应她的文章。五年十年以后,等她明白了成熟了,再来向我道歉。
但是针对这几天范冰冰事件的网络舆论,可以综合说几点:
一、我写的被沉雁攻击的文章《逃税罪为什么要设计首罚不刑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微博点击转发几十万,公号“有西微语”点击过十万,好评如潮,被评议者公认为对范冰冰逃税案最为理性、公允、深刻的文章。评论都在该文微博下面,可以查阅。
二、逃税罪科学立法,不是放纵富人、少数人。受惠的是更大的纳税人群体。纳税是全民义务,逃税罪规制的是所有有财产收入的国民,包括沉雁。不是针对范冰冰等少数人的。只是纳税能力大小不同。这个刑法的谦益性,是惠及所有纳税人的。
三、首罚不刑这个法律原则,刑法201条的修改,是九年前全国人大立法定的,不是我陈有西定的。是立法专家的一致意见,修法才会通过。攻击我,其实是在攻击所有的立法专家、攻击人大代表们。
四、逃税罪和走私罪、骗税罪等其他犯罪,税基来源不同,犯罪恶性不同。是自己赚了钱,应该上交一部分给国家,没有交足,而不是把国家的钱占为己有,不是偷盗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是一种不尽义务的犯罪,不是主观侵占他人的犯罪。是交出去,不是捞进来。
五、很多人,无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范冰冰逃税这么多,其实已经交了巨额的税款。她对国家的贡献,比所有骂他的人要大,现在没有向国家交一分税的人,却在大骂已经有巨大贡献的人。对自己不交税,却理直气壮,心安理得。好像范冰冰偷了他的钱。范冰冰是违法了,应受处罚。但是这是一种尽义务不够的违法,不是侵占他人和国家原有财产的违法。
六、许多网民,之所以义愤填膺骂范冰冰,主要是认为他赚钱太容易,财富积聚得太快,还是一种仇富仇名人的心态。范冰冰如果赚钱是违法的,要查的是赚钱行为。纳税环节,她没损害任何人,只是对国家尽义务不够。其他人有什么可以仇恨的?
(财税闲谈分享发布本文,并非代表认可文中任何观点,仅供参考。)
来源:有西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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